摘要: 作为一种基本的理性能力,推理是人对必然事物和可能事物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新判断( 结论) 的过程。人作为面向未来事情的存在物,是必然要进行推理活动的。对必然事物的判断构成事实推理,对所愿事物的判断构成价值推理,即实践推理。事实推理以万物循以产生的规律为基础,实践推理以万物应该循以产生的规律为前提。而在实践推理的限域内,有以追求快乐和幸福为目的的实践推理,称之为价值性的实践推理; 有以考量观念和行为正当性为旨归的实践推理,可称之为正当性的实践推理。不同的社会结构类型决定着价值性实践推理的强弱,也决定着两种实践推理何者优先的客观逻辑。任何时候都有实践推理,但在一个由资本的运行逻辑所推动的全面生产与消费的社会环境下,实践推理又有其独特的功效: 对欲望而言,实践推理具有激发效应; 对意义来说,实践推理有扩展效应。于人类而言,从有限的价值中扩展出无限的意义来,追求合理而和谐的实践推理才是我们所主张和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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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4 页。 〔2〕〔3〕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12、116 页。 〔4〕〔5〕〔6〕赫尔曼·海因里希·戈森:《人类交换规律与人类行为准则的发展》,陈秀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年,第9、15-27、5 页。 |
[1] | 张虹. 论法律推理中的不确定性[J]. 社会科学辑刊, 2005, 0(4): 52-55. |
[2] | 郝建设.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J]. 社会科学辑刊, 2004, 0(1): 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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