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已基本演变为劳资关系,劳资纠纷出现了劳资权利争议和劳资利益争议并存的局面,但劳资利益争议尚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存在局限,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纵观主要发达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实践,可见劳资矛盾和博弈贯穿于整个工业化过程,健全各方主体是有效发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作用的前提。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必须面对和研究罢工权、工会及雇主组织等三个重大问题。
中图分类号:
〔1〕国务院新闻办: 《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2010 年9月10 日发表。 〔2〕李涛: 《三方主体缺失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浙江树人大学学报》第8 卷第5 期。 〔3〕乔健: 《2007 年: 劳动保障立法年的中国劳工状况》,《200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71 页。 〔4〕董保华: 《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研究( 总报告部分) 》,《政府法治研究》2005 年第7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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