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销犯罪在我国应做狭义理解,仅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界定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传销行为。其与相关诈骗犯罪在一定条件下成立想象竞合,法律适用方面采用“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在追诉标准的理解方面,应当从有利于打击传销犯罪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对于非诈骗型传销犯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在传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分上,应当从经营目的、工作模式、管理方式三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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