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司法和谐问题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尽管理论界对于司法和谐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司法和谐问题依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存在着三个认识误区:混淆司法和谐与案件审结方式的关系;将司法和谐片面地理解为个案和谐,片面强调结果和谐,忽略了司法和谐应该是公正合法基础上的和谐。认清这些误区,有助于更深刻、更全面、更辩证地认识司法和谐的内涵,从而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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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爱云:《司法保障和谐的新实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107页. 〔2〕何俊武:《政治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之维》,《求索》2006年第9期. 〔3〕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北京:《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5〕王斗斗:《司法和谐新理念折射观念之变》,《法制日报》2007年1月8日. 〔6〕肖扬:《司法不能牺牲公平正义求得短暂和谐》,新华网2005年8月8日. |
[1] | . 情理与互让:家事调解的技术构造解读[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2): 3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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