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城市供水价格规制机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在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的前提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建立能够激励供水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激励性价格规制机制。尽管中国经济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与英美等国存在差异,但美国的收益率规制有助于实现供水企业合理的利润水平,英国的价格上限规制能够激励企业提高效率,这两方面都应是中国城市供水价格规制改革的借鉴重点。中国城市供水价格的成本加成规制机制,应在科学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充分结合具体国情的基础上,重点在完善定价目标、科学确定供水成本、合理设定企业利润、完善阶梯水价制度、强化公众监督、实施差别定价以及实施激励性价格规制等方面深化改革,以实现供水价格规制的目标。
中图分类号:
〔1〕刘晓君、谷敬花:《居民阶梯水价定价模型研究——基于陕西省数据的分析》,《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7期. 〔2〕王俊豪、陈荣胜:《基础设施产业的价格传导机制及其管制》,《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7期. 〔3〕姬鹏程:《中国城市水价改革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46页. 〔4〕傅涛:《水价二十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15页. 〔5〕于立、于左:《美国收益率规制与英国价格上限规制的比较》,《产业经济研究》2003年第3期. 〔6〕吴瑞勤、孟祥霞,翁美的:《城市水资源管理探析》,《经济纵横》2011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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