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名出资可以基于不同的形成原因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隐名出资所涉法律问题不同,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用“平面型”思维,仅对隐名出资中典型形态即当事人通过明确隐名出资协议确立的隐名出资行为进行规范,存在一些隐藏型法律漏洞,难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若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真正能够发挥作用,是应当采用“立体型”的思维模式,即应当从隐名出资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视角来思考相关问题,唯有如此,司法解释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
中图分类号:
〔1〕赵旭东、顾东伟:《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2〕郑瑞平:《论隐名股东利益之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3〕王芳:《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2年第1期. 〔4〕王天玉:《隐名股东投资合同解析》,《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5期. 〔5〕刘韶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协议法律性质的信托法解析》,《法律适用》2011年第6期. |
[1] | 尹良培. 股份制改造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J]. 社会科学辑刊, 2001, 0(4): 87-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