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事保证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来的乱象,内射出人事保证在实践中被用人单位所滥用,偏离了制度内在的目标和应有的价值,走向了制度异化的误区。在当前劳动力供求失衡的严峻事实面前,人事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藩篱和屏障。鉴于人事保证制度与弱势劳动者权利保护基本精神存在内在冲突,有违民事担保法的基本原理,无法回应和满足现实的诉求,我国劳动法不宜确立该制度,而应该采取其他替代方案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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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朱凡:《论我国人事保证制度之构建》,《法律适用》2004年第3期. 〔2〕姜颖:《劳动合同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59页. 〔3〕〔4〕〔5〕〔6〕〔7〕林嘉:《劳动法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0、92、154、155页. 〔8〕汪渊智、梁慧瑜:《关于人事保证制度的探讨》,《理论探索》2003年第5期. 〔10〕杨淑文:《论人事保证之从属性与债权人之附随注意义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4页. 〔11〕范建:《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25页. 〔12〕陈荣文:《人事保证制度若干基本问题研究》,《东南学术》2004年第6期. 〔13〕林嘉:《劳动法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8页. |
[1] | . 非典型就业的社会保险问题研究——以平衡保护理论为视角[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1): 57-61. |
[2] | . 家政工人休息时间的法治化[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1): 6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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