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法益关系更为紧密。明晰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法人名誉的保护,亦有利于维护其他法益。鉴于我国法人名誉权法律制度规定简略,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法人名誉权保护现状及不足则尤为必要。现行法将法人名誉权保护诉诸于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中,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责任承担是廓清其与其他法益边界的主要工具。对法人名誉权保护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对法人名誉的非财产利益损害缺乏关注。扩展法人名誉权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方式,能实现侵权法在保护法人名誉利益方面的补偿及预防功能,从而周延保护法人名誉权。
中图分类号:
〔1〕〔2〕〔3〕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517、519、225-226页. 〔4〕王军、王轩:《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5〕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第599-60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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