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具有被援用的条文数量较少,被援用条文较为集中,法院适用新法的意愿较高等特点。同时,由于新法的复杂性和立法的疏漏,法院在适用新法时仍然出现了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领域中常见的用法不恰当和说理不准确等问题。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实践对于有争议的条文的运用为我们检验新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这对今后新法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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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徐锦堂:《当事人合意选法实证研究——以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为中心》,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1、3页。〔3〕徐显明:《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页。〔4〕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6-67页。〔5〕郭文利:《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存在问题实证分析——以757份裁判文书为依据》,《时代法学》2010年10月;宋连斌:《我国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现存问题探讨》,《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6〕万鄂湘:《全面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水平,为我国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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