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是经济犯罪中常见的犯罪之一,其中,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分涉及竞合理论和对法条本身的理解,特别法排斥普通法应被坚决贯彻,因数额不足不构成特别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无罪,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应依旧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且不区分对人使用或是对机器使用。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结论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定一罪或是数罪并罚。
中图分类号:
〔1〕〔2〕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711、711页。〔3〕刘明祥:《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4〕吴允峰:《也论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与刘明祥教授商榷》,《法学》2011年第3期。〔5〕刘明祥:《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之定性》,《法学》2010年第11期。 |
No related articles fou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