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13 ›› Issue (4): 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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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钱叶六   

  • 出版日期:2013-07-20 发布日期:2018-08-07
  • 作者简介:钱叶六,1974年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江苏 苏州 215006)。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CZS006)

  • Online:2013-07-20 Published:2018-08-07

摘要: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的新罪名,是身份犯,只有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其犯罪主体。本罪从客观上看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在适用上,其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徇私”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行为。行为人受贿后渎职的,应按照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予以并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构成要件, 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 

  • DF637
〔1〕董文超:《79人中毒谁之过——河南罗山判决全国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中国审判》2012年第11期。〔2〕贾宇:《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及适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3〕〔4〕〔5〕安文录、虞浔:《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为主线》,《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6〕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82页。〔7〕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08页。〔8〕肖本山:《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解析》,《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9〕李润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10〕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091页。
[1] . 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之界定[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5): 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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