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采取的是多部门“齐抓共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带来的必然后果是,当某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监管部门及其人员都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并且呈现出横向平行监管和纵向垂直监管交叉的特点。刑法的机能包括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二元统一。根据社会保护机能的要求,需要对所有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人进行惩罚;基于人权保障机能的要求,我们需要在所有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中进行甄别。因此,需要构建一定的机制,实现从横向广度和纵向深度两个维度来确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中图分类号: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6页。〔2〕〔4〕黎宏:《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3〕马克昌:《刑法机能新论》,《人民检察》2009年第8期。〔5〕蔡道通:《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观念基础》,《法学》1997年第4期。〔6〕《沈阳查获40吨毒豆芽 各监管部门均称不归我管》,《法制日报》2011年4月20日。〔7〕《津冀现地沟油完整产业链 炼油工厂称不怕被检查》,《京华时报》2011年6月29日。〔8〕钱岩:《刑法问责食品监管庸官贪吏——析解刑法修正案八之食品监管渎职罪》,《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7期。 |
[1] |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4): 57-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