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13 ›› Issue (6): 71-75.

• 环境权的立法意义 • 上一篇    下一篇

宪法环境权的功能体系——兼论环境法学研究的“解释论”转换

陈海嵩   

  • 出版日期:2013-11-20 发布日期:2018-08-01
  • 作者简介:陈海嵩,1982年生,法学博士,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 临安 311300)。
  • 基金资助:
    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2JCFX08YB);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3)D101);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2013NA19)

  • Online:2013-11-20 Published:2018-08-01

摘要: 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宪法环境权展开探讨,是深入推进环境权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宪法学中基本权利的分析框架,宪法环境权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属性。在“主观权利”层面上,宪法环境权具有防御权功能和受益权功能;在“客观法”层面上,宪法环境权具有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和第三人效力。“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重视“立法论”研究而忽视“解释论”研究是阻碍我国环境法学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应对宪法环境权的规范内涵进行深入剖析,这样才能为实现环境法学研究的“解释论”转换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宪法环境权, 主观权利, 客观法, 法解释学

中图分类号: 

  • D922.68
〔1〕〔11〕〔16〕李建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之构成及其思考层次》,《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1997年第1期。〔2〕Robert Alexy:《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宪政时代》1999年第4期。〔3〕〔14〕〔19〕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4〕〔9〕〔17〕许宗力:《基本权的功能与司法审查》,《宪法与法治国行政》,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第184页。〔5〕〔20〕李建良:《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东吴法律学报》2000年第2期。〔6〕闫尔宝:《行政事实行为之再阐释》,《公法研究》(第三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17页。〔7〕刘淑范:《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之基本理念》,《政大法学评论》第72期。〔8〕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10〕谷德近:《区域环境利益平衡——〈环境保护法〉修改面临的迫切问题》,《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12〕陈海嵩:《论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河北法学》2011年第11期。〔13〕张嘉尹:《论“价值秩序”作为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台大法学论丛》2001年第5期。〔15〕张嘉尹:《基本权理论、基本权功能与基本权客观面向》,《当代公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56页。〔18〕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21〕陈爱娥:《自由·平等·博爱——社会国原则与法治国原则的交互作用》,《台大法学论丛》1997年第2期。〔22〕朱谦:《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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