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13 ›› Issue (6): 80-83.

• 环境权的立法意义 •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困境突破

高亦鹏   

  • 出版日期:2013-11-20 发布日期:2018-08-01
  • 作者简介:高亦鹏,1984年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73)。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14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资助项目(2011B1302)

  • Online:2013-11-20 Published:2018-08-01

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将类型化入法,但同一创作仍有依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法律获得交叉保护的可能,并引发利益失衡、影响权利公示、冲击外观设计制度、侵犯公共领域等困境。将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功能性特征排除等思路引入判断标准,可用于区分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以减少交叉保护情形。对外观设计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区分艺术作品类型并进行差异化保护,在符合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要求基础上使同一创作的保护期限,以解决交叉保护的协调问题。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 交叉保护, 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 功能性特征排除, 美术作品

中图分类号: 

  • DF523.11
〔1〕〔9〕Valerie V. Flugge,“Works of Applied Art:An Expans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vol. 56,(1982-1983),pp.246、243.〔2〕李扬:《智慧财产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2期。〔3〕应振芳:《外观设计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前言第2页。〔4〕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01页。〔5〕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6〕应振芳:《意匠多重保护评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7〕吴汉东:《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8〕Peter 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Boston:Dartmouth Publishing Group,1996,pp.47-51.〔10〕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5页。〔11〕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 94页。〔12〕J.H.Reichman,“Legal Hybrids between the Patent and Copyright Paradigms,”Columbia Law Review,vol. 94,(1994),p.2461.〔13〕David Musker:《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介绍》,刘新宇、龙文译,《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4期。
[1] 宋智慧. 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探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6): 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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