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行为中的不相关考虑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为时考虑了不影响行政行为性质、过程、情节的要素。行政行为中的不相关考虑对行政法治实践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也可能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因此,应当建立不相关考虑行为的无效制度和问责制度,即不相关考虑的行政行为应当被宣布为无效、不相关考虑的行政裁量应当被确认无效,不相关考虑的获利方应当被追缴利益,不相关考虑的行政主体应当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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