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弊端,因此,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应当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为其制度目标,其适用范围应包括农村集体的全部土地,不论其所有权之上是否存在有其他权利负担。以农村集体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为由,限制集体所有土地固有权能的完整性和流转性已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和合法性。股份制改革中的出资财产最好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相比更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从制度设计看,在股份的各种组织形式中,公司制比股份合作制更具有相对的制度优势。基于农民自愿、因地制宜、产权明晰、农民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土地所有权出资进行股份制改革可以从根本上实现股份制改革的制度目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实施股份制改革只是一种较为便利的股份制改革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对此,农民有权在方式选择上酌情择一或合并选择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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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宪忠:《中国农民“带地入城”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调查》,《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2〕陈小君、蒋省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范解析、实践挑战及其立法回应》,《管理世界》2010年第10期。〔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95页。〔4〕韩松:《论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的法律界定》,《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5〕高飞:《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基于全国10省30县的调查》,《中国农村观察》2008年第6期。〔6〕李春景:《论西方国家股份合作社的本质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7〕苑鹏:《试论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本质区别与相互联系》,《农村经营管理》2007年第2期。 |
[1] | 王雨辰. 生态文明的四个维度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J]. 社会科学辑刊, 2017, 0(1): 11-18. |
[2] | 操小娟. 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立法构架——兼论《土地管理法》及其修改[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1): 62-66. |
[3] | 赵宁. 土地利用规划激励性管制法律制度的实现[J]. 社会科学辑刊, 2015, 0(1): 67-71. |
[4] | 张先贵, 金俭. 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制度[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3): 81-85. |
[5] | 韩学平.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有效实现的物权逻辑[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5): 58-65. |
[6] | 张先贵. 权力束视角下我国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及意义——立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背景下的审思[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5): 66-72. |
[7] | 高富平.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理解析及制度意义[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5): 7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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