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投资条约的文本框架内,借助投资定义不断扩大的趋势,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也获得了发展: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的不仅范畴日益扩张,而且实现了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从财产化属性到资本化属性、从投入属性到所有权控制属性的转变。“莫里斯案”仲裁庭以相关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定义条款来确立知识产权投资适格性的先例下,投资条约的投资定义条款对确立知识产权的投资适格性和案件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与美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应对知识产权的投资适格性问题持谨慎平衡态度,一方面应当保留对外资的规制权、明确界定投资的特征、控制外资的范围,另一方面,其也应当适当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适当提高对美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确保我国投资者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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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詹晓宁、葛顺奇:《国际投资协定:“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与定义》,《国际经济合作》2003年第1期。 〔2〕Black,Law Dictionary,London:Thomson West,2004,pp.844-845. 〔3〕单文华、王璐:《美国2012年BIT范本中的投资定义条款及中国的对策研究》,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年刊》第20卷第3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2页。 〔4〕许春华:《知识产权与外国直接投资:以OLI理论为基础》,《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1期。 〔5〕李明德:《从保护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重心应转移》,《中国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7月7日。 〔6〕张建邦:《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涵盖知识产权的理论解释》,《法治研究》2012年第6期。 〔7〕Thomas W.Walde,New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6,p.66. 〔8〕袁杜娟:《适格投资界定路径的新发展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9〕〔10〕江玮:《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进入文本谈判阶段》,《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1月16日。 〔11〕Sean Miner,“What is Happening with the BIT,PIIE,”China Economic Watch,vol.20,(2013),p.10. 〔12〕〔13〕〔14〕Tania Voon,“Andrew Mitchell and James Munro,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Striving for Coherence in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U of Melbourne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no.675(2012),pp.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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