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两大法系船舶扣押制度的比较来看,扣押光租船舶与英美对物诉讼的法律传统密切相关,集中彰显了商事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国际扣船公约和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扣押光租船舶的规定也遵循了这一立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保全阶段扣押光租船舶的拍卖问题做出了解释,同时也带来一些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思考的法学新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光租船舶扣押的立法理念和理论基础应与1952年《扣船公约》、1999年《扣船公约》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正确解读和适用光租船舶的扣押规定,才能正确处理现实中与扣押光租船舶相关的矛盾和问题。具体应从国际扣船公约的立法意图上寻求思路,进而从两大法系关于扣押光租船舶的立法差异和制度博弈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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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廉·台特雷:《国际海商法》,张永坚译,北京:法律出版,2005年,第334页。 〔2〕 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as Editor in Chief Eighth Edition,America: WEST,a Thomson Reuters Business,2007,p.32. 〔3〕 Supreme Court Act 1981.Sect.22(4). 〔4〕 S.Drury:《光船租赁相关问题研究》,《海事法律实务译文选》第1卷,赵劲松、刘寿杰编译,冯立奇审,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第362页。 〔5〕〔6〕关正义:《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67、247页。 〔7〕邹宗翠、王利:《假扣押、对物诉讼和船舶扣押制度》,《海商法研究》2000年第3期。 〔8〕肖建国:《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分立》,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1a9d98d376a20029bd642d18.html. 〔9〕D.R.Thomas,Maritime Liens,London: Steven & Sons,1980,p.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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