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改革表面上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但实际上是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其核心在于重构农民集体所有权,完成农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深改目标。法理上,农地“三权体制”不仅不违反物权法,而且还是实现上述改革目标的必然选择。这样的变革完成了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法律化改造,既解放了土地对农民个体的束缚,又使土地经营脱离了农民或集体的束缚,实现了“地”和“人”的双重解放,铺就了农村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只是实现这样的宏伟目的既需要系统化的顶层设计,也需要谨慎、有条件地实施各项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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