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初女子的财产继承虽仍然受到较大限制,但民初大理院深受男女平等理念和妇女运动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变通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规定,使女性在继承关系中相较传统法律享有更多权利。其具体体现在民初法律对女儿、寡妻和妾的法律权利进行了更广泛的规定,这体现了女性群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变化,这一群体的继承权、处分权、求偿权的保障或已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或已判例的形式加以社会引导,这种法律价值破除了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价值取向,最终使女性权利趋于现代法律价值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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