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工工程贪冒现象在有清一代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不同阶段制度的特点也不同。康熙年间,河工贪冒涉案金额少,为防止利益集团以贪冒行为相互倾轧,当时政府在制度管理上采取宽容态度;雍正时期,政府治理贪冒进入立法整顿阶段,出台大量规则,工程管理制度得到初步完善。乾嘉年间,河工贪冒现象严重,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管理制度的架空;清末是清代河工贪冒现象最严重的时期,工程管理制度失灵。阶段性的特征与不同时期的制度建设和吏治整饬有着密切的关联,体现出制度与实践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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