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压缩式建构,目前已经提前具备环境意识觉醒、专门立法先行以及实践紧密跟进等推动要素。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经历萌芽、扩展和细化三个阶段,在第三阶段因为公众理念转变、指导条例出台、重大案件激活等推动要素出现井喷式发展,并呈现政府角色日渐成熟、合作应对复杂问题和积极寻求公众支持三大趋势。根据两国制度的可比性以及发展规律的相似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出: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以地方政府发起、形成合作评估、引入早期恢复作为方向,应对试点时期政府观念滞后、技术储备不足以及公众参与有限等挑战,应将赔偿磋商机制的建构作为把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方向的先机和路径。
中图分类号:
〔1〕William D. Brighton, 〔2〕程多威、王灿发:《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环境保护》2016年第2期. 〔3〕John C. Cruden,Matthew R. Oakes,“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of NRD Clai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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