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确权是实现数据增长潜能和建设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前提。由于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和大数据众多主体特征,绝对的排他性数据产权不仅不会有效保护用户隐私,还会阻碍数据要素的最大化开发利用,因此任何人都不应对数据要素本身拥有排他性产权。数据确权主要是保护附着在数据要素上的权属,以促进激励相容的数据要素最大化开发利用,为此数据产权确定应采取“情景依存的有限产权”模式,在强化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强化对数据采集和开发进行重要投资或做出创造性智力活动的衍生数据持有人的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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