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21 ›› Issue (6): 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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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及实践展开——兼评“反智化批判”与“伪批判”之争

陈洪兵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 发布日期:2022-01-04
  • 作者简介:陈洪兵,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 南京211189)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FX104)

  • Published:2022-01-04

摘要: 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应赋予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肯定论的逻辑是:在可能到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会在人类设定的程序、安排的计划外依照其自主的、不被操控的意志选择性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应承担刑事责任。肯定论看似环环相扣,其实不过是一种主观臆测,缺乏有效论证,结论不易成立。在实践中,人工智能主要应用于财务管理、自动驾驶、医疗等领域。在侵财犯罪方面,虽然应当肯定“人工智能不能被骗”,但考虑到人工智能日益广泛地代替人类处理财务活动的现实,加之我国盗窃罪与诈骗罪法定刑并无差异,财产性利益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而严格区分盗窃与诈骗已然失去意义;在自动驾驶方面,可以将“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看成“被允许的危险”,汽车使用者因为信赖自动驾驶系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使用者不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在医疗人工智能方面,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医生诊疗的工具,属于医疗器材范畴,医生因为信赖医疗人工智能而做出错误诊断的,应由医生承担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自动驾驶;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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