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民事司法程序的分类存在程序分类导向设定偏差、不同程序的彼此高度同质化、程序匹配与切换不畅、非讼程序及特定类型案件程序发展不足的困境。未来民事程序类型化重构应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立足于完善的案件管理机制,兼顾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来配合实体法权利体系与民事程序的对接工作。民事程序类型化的逻辑重构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展开,重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边界,丰富与完善非讼程序及各类程序的匹配和转换机制,并设置类型化案件的特定审判程序。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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