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规模侵权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和科技进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现象,具有私害公害化倾向和公共危机属性。司法救济的途径对于大规模侵权难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功效,必须发挥政府的救济作用。但政府的救济并不能取代侵权的司法救济途径,相对于后者,前者更多的是起到一种先行和补充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在大规模侵权中的救济作用,必须对其进行正确定位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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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法律适用》2006年第10期. 〔2〕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92页. 〔3〕许明月:《普遍性侵权、机会主义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控制——对传统侵权法的反思》,《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4〕章武生:《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美国集团诉讼的分析和借鉴》,《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5〕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求是》2007年第3期. 〔6〕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2页. 〔7〕吴增基:《国民心理对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影响及其现代价值》,《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8〕周佑勇:《行政法原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5页. 〔9〕〔11〕席月民:《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责任界限》,《学习时报》2008年11月3日,第5版. 〔10〕胡长兵:《法制现代化问题的规范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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