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中国刑事审判权主体的行为表现出现代性与传统性交错的特征。一方面:刑事审判权主体中立性获得一定的制度保障;刑事诉讼制度为刑事审判权主体提供了一定的与其他诉讼主体进行“交涉”的空间;公开性也成为刑事审判权主体的基本行为特征;刑事审判权主体行为已具有基本的规范性。另一方面:刑事审判权主体自主性欠缺,仍存在审判行为行政化倾向;隐形程序的暗箱操作使刑事审判权主体行为形式上的交涉性和公开性受到损害,导致刑事审判权主体行为规范性降低。当代刑事审判权主体行为传统性源自中国传统文化如下方面的影响:程序观念淡薄;权利观念的缺失;伦理法对程序的腐蚀;集权主义传统。
中图分类号:
〔1〕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0. 〔2〕〔3〕〔5〕〔6〕梁治平.法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6,143,144,78. 〔4〕韩非子:六反〔M〕. 〔7〕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22. 〔8〕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44. 〔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5. |
[1] | 侯德福.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选择和理性基础[J]. 社会科学辑刊, 2003, 0(3): 55-59. |
[2] | 吴延溢, 那述宇. 中国大陆沉默权制度之现代化困境[J]. 社会科学辑刊, 2001, 0(2): 5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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