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16 ›› Issue (6):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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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鞫谳分司”:“听”“断”合一与分立的体制机制考察

霍存福   

  • 出版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2018-07-26
  • 作者简介:霍存福,沈阳师范大学教授(沈阳110034);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吉林 长春 130012)。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3);辽宁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课题

  • Online:2016-11-15 Published:2018-07-26

摘要: 宋代府州一级审判一般有推勘、录问、检法、拟判、审核、判决六道程序。“推驳(推正、驳正)”制度是理解当时司法程序的枢纽。法司“驳正”与录问“驳正”针对府州鞫司的“鞫狱不当”。鞫司针对下级机构的“推正”和府州内诸鞫司之间互相移推是“推正”的二种类型,宋代法律从正面直接规定了录问官的驳正权。“定夺驳正”主要是针对“入人死罪”的情形。其上的幕职官及通判以“定夺”程序纠正“检法不当”,而不是“别推”。“定夺驳正”是“当职官”以程序权力“驳正”冤案。开封府幕职官以推鞫为业,对刑事案件有建言权。“鞫谳分司”不排斥长官与副职参与,有长贰参与的聚议制度是长官制体制大背景所引致的必然结果,也是展示各方意见的好平台,可供长官做最后定夺。关注鞫、谳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录问官与录问程序,幕职官的角色与作用等,不忽略其他官员或机构的存在和贡献,是正确、适度评价“鞫谳分司”及鞫谳双方作用所必须坚持的立场,“鞫谳分司”是我国古代“听”“断”合一与分立的重要体制。

关键词: “鞫谳分司”, “推驳”, “定夺驳正”, “当职官”, “幕职官”

中图分类号: 

  • DF09

〔1〕〔6〕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0、282-283页。
〔2〕 《庆元条法事类》卷73《刑狱门三·出入罪·旁照法》,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755页。
〔3〕〔10〕〔17〕《庆元条法事类》卷73《刑狱门三·推驳·格·赏格·命官》,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758、758、757-758页。
〔4〕〔7〕〔8〕〔9〕〔16〕〔18〕〔19〕〔20〕《庆元条法事类》卷73《刑狱门三·推驳·令·赏令》,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756、756-757、756-757、756、757、756、756、756页。
〔5〕〔11〕《庆元条法事类》卷73《刑狱门三·推驳·断狱敕》,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756、756页。
〔12〕《庆元条法事类》卷73《刑狱门三·推驳·式·赏式·保明推正驳正入人死罪酬赏状》,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758页。
〔13〕《庆元条法事类》卷73《刑狱门三·出入罪·令·断狱令》,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755页。
〔14〕〔15〕《庆元条法事类》卷73《刑狱门三·出入罪·旁照法·断狱敕》,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755、7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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