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作为证据,对于主张权利具有重要性。传统契约就其内容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包括“各不得反悔,悔则罚”的禁止性条款、“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的信守条款、证人签字画押、“恐后无凭,用后为验”等套语。其中,“恐后无凭,用后为验”套语起源于“信”,发轫于司法断狱之“听”讼,完成于从借助神灵督促履约,到相信人能守“信”,再到预防人“无信”的转变过程。作为契约结束语,“凭”“信”是制度性安排。契约是督促双方当事人按期履约的“法锁”,在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排除他人干涉、担保标的物没有瑕疵、减少日后纠纷等方面,此套语显得十分必要。“恐后无凭”套语具有“券证分明”的证据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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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传玺:《中国契约史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页。 〔2〕〔3〕〔4〕〔5〕〔6〕〔7〕〔8〕〔9〕〔10〕〔18〕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7、89、88、206、3-20、63、396-399、248、199-200、213-214页。 〔11〕国家民委编委会:《当代中国民族问题资料·档案继承〈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及其档案汇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0-161页。 〔1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9-33页。 〔13〕〔14〕〔15〕〔16〕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中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942、931、952、1098页。 〔17〕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922页。 〔19〕〔20〕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59、277、250、27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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