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10 ›› Issue (1): 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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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之变迁

谢冬慧   

  • 出版日期:2010-01-15 发布日期:2018-11-14
  • 作者简介:谢冬慧, 1969年生, 法学博士,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授(江苏南京21181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北京100872)。

  • Online:2010-01-15 Published:2018-11-14

摘要: 法律形式是规范法律内容的重要渊源, 它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而发生相应的变迁, 在我国古代社会, 主体性法律形式——— 刑、法、律三者都有法律的含义, 其前后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进化过程。到了近代社会, 随着清末修律, 法律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型, 现代意义的法问世。如今的全球化时代, 东西方法律形式日渐趋同。

关键词: 法律形式, 法律发展, 社会变迁

中图分类号: 

  • D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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