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学视野中, 被害人与被告人均有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对案件进行非刑罚理的合理要求。刑事和解在正式法律制度的荫蔽下运行。刑事和解是刑事领域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的重要表征。中国和谐社会图景里, 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在刑事领域治理中同样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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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文仁:《恢复性司法:来自异国的刑事司法动向》, http://www.iolaw.org.cn . 〔2〕杨宇冠:《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第485 页. 〔3〕〔8〕马克昌主编:《刑罚总论》,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 第52 、48 页. 〔4〕I.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 雷喜宁、潘勤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第60 页. 〔5〕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须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 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第354 页. 〔6〕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 第77 、81 页. 〔7〕劳东燕:《事实与规范之间:从被害人视角对刑事实体法体系的反思》,《中外法学》2006 年第3 期. 〔9〕棚濑孝雄:《纠纷解决和审判制度》, 王亚新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第3 页. 〔10〕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 陈卫东、徐美君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第326 页. |
[1] | 孙文红, 李美荣.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认罪与和解关系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08, 0(6): 6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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