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是制度反腐的实践本源,科学的立法设计是立法向执法的转变,是制度反腐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不研究制度反腐在法理上的原则和准则,就无法准确把握制度反腐的实质,对于制度反腐的理论根基是什么,法治与社会契约理论如何科学运用于反腐当中等问题,需要与立法研究相结合才能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达成制度反腐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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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年,第199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63页。 〔3〕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607-608页。 〔4〕〔5〕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59、86页。 〔6〕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52、52页。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孙立坚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3页。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156页。 〔9〕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刘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25-626页。 〔10〕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3-39页。 |
[1] | 赵德志. 全球性企业伦理规范如何可能— — 评唐纳森、邓斐“综合的社会契约”论[J]. 社会科学辑刊, 2004, 0(6): 5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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