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累积投票制度是对传统股东大会议决规则——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它通过将中小股东利益代表选入董( 监) 事会,制约控制股东操纵董( 监) 事会滥用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与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对股东间实质平等的追求。我国公司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选入式的累积投票制,为保证累积投票制发挥预期功能,应从适用范围、前置程序、削弱防范机制及事后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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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玉林: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年,第249 页。 〔2〕梅慎实: 《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359 页。 〔3〕〔4〕汤慧琴: 《累积投票制: 对公司结构的进一步完善——解读新<公司法>一项重大突破》,《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第6 期。 〔5〕罗培新等: 《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110 页。 〔6〕〔7〕郑若山: 《公司制的异化》,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175 页。 〔8〕徐清: 《我国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缺陷》,《上海证券报》2004 年9 月16 日。 〔9〕胡果威: 《美国公司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147- 149 页。 〔10〕沈四宝编译: 《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93-94 页。 |
[1] | 佐藤孝弘. 中国工商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J]. 社会科学辑刊, 2014, 0(3): 56-60. |
[2] | 佐藤孝弘. 公司组织内部各机关的认知结构[J]. 社会科学辑刊, 2011, 0(3): 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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