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绝大多数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中,都纳入了利息免税条款。该条款在享受免税待遇的主体范围、受益人的利息所得类型、受益人和融资项目等方面的规定特点鲜明,并呈现出免税待遇进一步扩展的发展动向。但在适用效果上并不理想,并且在实践中也容易产生相关适用争议。基于此,应从加强沟通,寻求条款解释适用上的共识、纳入税收饶让规定、提升利息免税条款的适用效果、在BEPS计划下限定享有利息免税待遇的受益人范围等方面完善利息免税条款,以期更加有效地推动缔约国金融机构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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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剑文:《国际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20页. 〔2〕〔3〕廖益新、朱炎生:《国际税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55、233-234页. 〔4〕朱彦等:《便民办税春风吹暖“走出去”之路湖北企业境外维权税务尽心相助》,《中国税务报》2015 年 3月23日,第A01 版;崔晓静:《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定优惠安排与适用争议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5﹞王永珍:《你勇闯天下,我“仗剑”护行》,《福建日报》2017年5月20日,第2版. |
[1] | 姚天冲, 于天英.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刍议[J]. 社会科学辑刊, 2011, 0(1): 99-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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