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其中的实体性要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包含了实质标准,使司法实践的理解存在不确定性。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合议制功能是发现不同法律意见的原则性共识,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适用合议制的理由主要不是技术上的疑难复杂,而是法律适用存在相互竞争的理由。只要不存在多个裁判意见交互对话的必要,都可以适用独任制。透过独任制扩张的制度逻辑,可以对二审独任制实体性要件进行规范解释,继而准确理解其他三个程序性要件,防止二审程序中独任制被不当限缩或扩大适用。
中图分类号:
[1] | 孙记. 当下刑事诉讼法研究范式的哲学视角与维度[J]. 社会科学辑刊, 2011, 0(5): 70-74. |
[2] | 张能全. 刑事法治视野中的现代刑事诉讼生态[J]. 社会科学辑刊, 2007, 0(6): 76-81. |
[3] | 欧卫安. 论翻供的程序法意义[J]. 社会科学辑刊, 2007, 0(4): 87-91. |
[4] | 徐阳. 兼容并蓄的精密司法--日本"混合主义"刑事审判理念解读[J]. 社会科学辑刊, 2007, 0(3): 123-127. |
[5] | 纪格非. 民事程序类型化的基础与逻辑[J]. 社会科学辑刊, 2022, 0(3): 79-89. |
[6] | 胡学军. 独任制扩张的内在逻辑——兼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审判组织形式的变革[J]. 社会科学辑刊, 2022, 0(3): 9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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