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逐渐成为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主体。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制定隐私政策,以“一键授权”、无授权则无服务的方式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即实施“过度采集”行为。这不仅会侵害广大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还可能形成数据优势,进一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通过反垄断法来规制“过度采集”行为的独立价值在于保障用户面前存在可选项,解决因市场结构造成的无从选择问题。实施方案需明确行为构成要件,厘清多元利益平衡方法,确定法律适用优先级,构建跨机构交流合作机制,以避免执法冲突,提高执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中图分类号:
| [1] | 李 剑. 消费者反对消费者:分配效应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 社会科学辑刊, 2024, 0(6): 123-135. |
| [2] | 姚旭. 制度动力学视角下的行业信用体系法律建设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10, 0(3): 181-183. |
| [3] | 戴谋富. 律师证券业务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析[J]. 社会科学辑刊, 2009, 0(4): 68-71. |
| [4] | 潘登. 关于我国国有公司监事会的法律思考[J]. 社会科学辑刊, 2002, 0(2): 61-62. |
| [5] | 李宁顺, 洪盛俊. 论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价值取向[J]. 社会科学辑刊, 2003, 0(1): 68-71. |
| [6] | 侯利阳. 《反垄断法》语境中自我优待的分类规制方案[J]. 社会科学辑刊, 2023, 0(3): 25-35. |
| [7] | 郑佳宁. 混合型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承担——以外卖送餐平台为蓝本[J]. 社会科学辑刊, 2023, 0(3): 36-45. |
| [8] | 陈 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益保护的实践检视及优化[J]. 社会科学辑刊, 2025, 0(6): 191-200. |
| [9] | 丁国峰. 必需设施原则在拒绝开放型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优化进路[J]. 社会科学辑刊, 2025, 0(6): 201-21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