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定目的,对争端的管辖范畴以及附件七仲裁强制适用的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公约设置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兼具自愿和强制的双重特点,提出附件七中的仲裁应置于公约的争端解决的整体框架下予以探讨,而通过协议和平解决争端始终处于优先的地位,缔约国有义务善意行使公约赋予的提起强制仲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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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崇伯:《融入国家“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优势与对策论析——以福建为例》,《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2〕〔3〕〔4〕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余敏友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623、623、628页。 〔5〕吴慧:《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制解决争端程序的强制特性》,《法商研究》1995年第1期。 |
[1] | 李志文. 我国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探索[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6): 4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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