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风险是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中蕴含的不确定性,表现为法的主体意志与客观秩序的二律背反以及法的实效性与规范性的背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释放了诉讼主体的资格空间;在诉讼程序上的立案登记制度、轻微程序违法的确认判决、举证责任及破坏审判秩序的责任加重,都在范围和程度上加重了行政机关的诉讼风险。行政机关不可能完全规避但可以降低或减少诉讼风险。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而出现的新的诉讼风险源,行政机关应当实现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行政协议的诚信化、行政裁量的标准化。行政机关应通过行政案件问责和考评等内部控制机制以及行政协调和公共参与等外部互通机制,全面防控行政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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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丁·冯、彼得·杨:《公共部门风险管理》,陈通等译,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页. 〔2〕杨启敬:《防范执法风险是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的重大课题》,《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页. 〔4〕韦会刚、莫芬:《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调研》,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id/532335.sthml,2012年7月10日. 〔5〕南博方:《行政法》,杨建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1页. |
[1] | 姜述弢. 城市道路沿线居民“增强利用权”的确立与保护[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2): 71-75. |
[2] | 张淑芳.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再认识[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2): 54-59. |
[3] | 关保英. 行政被告的证据补充权[J]. 社会科学辑刊, 2016, 0(2): 6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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