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跨国破产法律实务中, 由于规则制定本身的缺欠以及国际司法衔接的困难, 审判实践中面对很多困惑和难题。从欧美等国对跨国破产案件管辖、外国破产判决承认、关联企业破产以及重整程序等跨国破产审判实务的处理来看, 立法很难对原则性的事项作出过于细致和富于操作性的规定。法官在评判时往往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案外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种利益的权衡不是完全无序的, 它遵循着同类事实同等对待的原则, 因而, 引入“先例指导”制度的理念和经验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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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立刚、解正山:《美国跨国破产立法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2〕〔3〕张玲:《欧盟跨界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在欧盟适用的判例研究》,《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4〕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的差距及其解决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5〕〔6〕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1998年,第168-169、17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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