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用工模式体现的是人身和财产的双重隶属属性;而在“互联网+”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均较为自由,甚至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工作。大多数的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除了劳动报酬,他们没有“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保障,也不能获得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方面的法律保护。对于网约类用工的定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定性为劳动关系的,应当严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定性为合作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慎重对待性质分类,若是网约用工双方的关系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民事关系的,应当慎重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对网约工进行事前防范;互联网运营方应承担责任风险;网约工人应当通过工会、保险等形式自我维权。
中图分类号:
〔1〕秦国荣:《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法学判别:理论与实践的考察》,《政法论丛》2016年第3期。 〔2〕房清江:《“网约工”劳动性质亟待厘清》,《经济日报》2016年8月18日,第9版。 〔3〕李丹清:《网约工,你究竟是谁的“员工” 》,《工人日报》2016年8月20日,第5版。 〔4〕卢越、杜鑫、赵晓展:《网约工的权益保障不可“悬空”》,《工人日报》2016年3月9日,第1版。 〔5〕刘瑛:《关于“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思考》,《工会理论研究》2017年第3期。 |
[1] | 杨猛宗. 我国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规则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18, 0(2): 116-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