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辑刊 ›› 2007 ›› Issue (3): 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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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控权功能探析

柳砚涛   

  1.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收稿日期:2007-01-18 出版日期:2007-05-15 发布日期:2018-11-15
  • 作者简介:柳砚涛(1965-),男,山东栖霞人,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 Received:2007-01-18 Online:2007-05-15 Published:2018-11-15

摘要: 时间在法律上有实体和程序双重价值,实体上可称做时间权限,程序上可称做时限程序。时限作为程序要素主要为了落实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原则。为弥补我国时限制度的不足,必须以法赋予合理时限以法律效力。对于时限程序的违反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超越始期,如对于法无溯及力原则的违反;二是超越终期,即逾期行为。时间以时间权限从静态上控权,以时限程序从动态上控权。理论和实务中将行政主体违反时间规定仅仅定性为程序违法,抹煞了时间作为权力界限的实体法价值。必须合理界分时间违法的两种法定理由和法律属性,做到分辨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法律定性。在界定时间权限违法和时限程序违法时要注意两点:其一,二者是分层次的,前者是第一位的和根本的,后者是第二位的和派生的。其二,应理顺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与时间违法法律定性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时间控权, 时间权限, 时限程序, 法律定性

中图分类号: 

  • DF74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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