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手机短信被称为“第五媒体” 。随着手机短信成为一种日益流行的新的沟通方式, 不良短信己成为人们普通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手机不良短信进行专门立法。当下我们亟待从民法、刑法、行政法角度规制不良短信,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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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卫华:《人身权法典型判例研究》,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 〔2〕刘德良:《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民商法学》2002 年第2 期. 〔3〕杨立新:《侵权法论》,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 年, 第823 页. |
[1] | 冉克平. 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及其法律保护[J]. 社会科学辑刊, 2020, 0(6): 111-120. |
[2] | 罗翔. 网络水军与名誉权的刑法保护[J]. 社会科学辑刊, 2019, 0(4): 121-131. |
[3] | 蔡立东. 法人名誉权侵权法保护的实证研究[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4): 71-76. |
[4] | 兰天. 论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社会科学辑刊, 2001, 0(3): 9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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