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史学上说, 传统的和谐都是奠定在特定的道德价值基础上的“道德和谐” , 这种和谐存在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困境。从学理上说, 社会和谐只能是“伦理和谐” , 只有复归社会和谐的伦理意蕴, 确立“普遍的道德合理性”的价值原则, 才有望使社会和谐成为现实。“普遍的道德合理性”既要求道德人格的塑造, 又要求制度伦理的建构。而制度伦理的建构既应坚持制度的道德辩护, 也应体现制度的伦理关怀。其中, 制度的道德辩护——— “德福一致”是社会伦理和谐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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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年, 第16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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