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这项原则对于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以及支持民族解放斗争、保证民族国家独立权利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21世纪初叶前后被冠以“民族自决”的新国家的产生引起了学界在国际法理论层面上对民族自决原则、新国家建立和国家主权等问题的深思和反省。在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过程中有一个重要前提, 即这个民族必须是被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并正在为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而斗争的民族。同时还要特别注意, 一个民族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组建了民族独立国家, 或与其他民族、国家联合组成国家, 则该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上升为国家主权, 此时如果该民族再主张民族自决则是对国家主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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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端木正主编:《国际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年. 〔2〕高宁:《和谐世界视野中的国际法》, 《社会科学辑刊》2007年第1期. 〔3〕松井芳郎、佐分晴夫:《国际法(第四版)》(日本国际法著作汉译丛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 〔4〕喻锋、黄德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联性剖析》, 《现代国际关系》2004 年第8期. |
[1] | 戴玉琴周建超. 孙中山现代化模式的构建及其局限性[J]. 社会科学辑刊, 2002, 0(4): 12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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