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始发年龄提前的新特点, 许多网络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主体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年龄规定显然不能防控此类犯罪,这使得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呈现出极度不利的情况。因此, 应从犯罪学、生理学和刑法学多角度出发, 构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重新界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以及相关制度, 包括刑法程序上的特殊设定和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体系等, 以达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面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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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姚建龙:《少年司法制度概念论》, 《当代青年研究》2002 年第5期. 〔2〕狄晓华:《“优先保护”理念下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模式选择》, 《少年司法研究》2009年第5期. 〔3〕汪贻飞:《论西方国家少年司法理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中国青年研究》2009 年第3 期. 〔4〕姚建龙:《论英美国家对少年罪错的早期反应———童年社会学的视域》, 《法学杂志》2009 年4期. 〔5〕康树华:《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的界定与涵义》, 《公安学刊》2000年第2 期. 〔6〕李玫瑾:《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与犯罪预防》, 《法学杂志》2005 年第3期. 〔7〕李玫瑾:《犯罪预防的新思路与实践———英国“犯罪与扰乱秩序法”评述》, 《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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