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经营财产保险或者专营责任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创设和推出产品安全责任保险, 借助该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条款设计来达到督促包括食品、药品等各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运输、仓储和销售的企业认真履行其依法承担的产品安全责任, 为广大消费者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推出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
〔1〕邹海林:《责任保险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8页. 〔2〕丁凤楚、赵清明:《试论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谢宪主编:《保险法评论》第二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97页. 〔3〕陈欣:《保险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2-175页;邹海林:《责任保险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0-33页. 〔4〕高晨、牛颖惠、敖晓波:《三大金融监管会换帅》,《京华时报》2011年10月30日,第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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