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渤海区域船舶压载水排放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而减轻这一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对船舶压载水排放进行港口国监控。目前,我国现有船舶压载水港口国法律监管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执法模式过于分散、各省市监管合作程度较低等问题。要着手完善船舶压载水排放的相关立法,处理好海事机关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加强环渤海区域各省市的合作,努力保护渤海海域的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
〔1〕姚好霞、周荣:《环渤海区域生态环境及其政策法制协调机制建设》,《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2期. 〔2〕陈晓永:《环渤海区域港口群竞合关系及影响因素分析》,《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7期. 〔3〕陈林、陈波:《加强船舶压载水排放管理防止海洋污染》,《湛江海洋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4〕胡国芳:《船舶压载水对生态影响及处理技术》,《中国水运》2008年第9期. 〔5〕于晓丹:《我国港口国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及相关完善建议》,《青岛船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6〕孙非亚、于霖:《建立渤海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研究》,《辽宁法治研究》2009 年第1期. 〔7〕王跃先、刘琳:《依法治理渤海污染,实现环渤海经济圈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师》2005年第11期. 〔8〕李志文、杜萱:《船舶压载水与生物安全的法律规制》,《当代法学》2009年第5期. 〔9〕王朝华:《对环渤海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的思考》,《中国发展》2008年第9期. 〔10〕杜磊、钱呈祥、郭秀斌:《<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介绍及国家对策》,《中国水运》2009年第5期. 〔11〕张爽、王海、张硕慧:《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处置的应急反应概述》,《中国海事》2009年第12期. |
No related articles fou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