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古代的官府簿籍是诉讼的证据,主要适用于所有权纠纷,包括不动产的田宅纠纷和动产的奴婢、牛、马等财物纠纷。簿籍具有公证效力,可以验证私人之间契约的真伪,其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经由官府确认的书证也称“旁证”,也具有公证的效力。出簿籍相质证,一般采取当堂呈出和当堂验明的方式,以“足见”、“见得”、“显有”等语词表述。该规则的适用既可杜绝伪造证据行为,利于法官准确及时结案,又使古代百姓具有证据意识,是“券证主义”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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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一凡:《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质疑》,《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2〕〔12〕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一册,俞鹿年等整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7-8、462-463页. 〔3〕蒋铁初:《明清民事证据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页. 〔4〕〔5〕胡留元、冯卓慧:《西周法制史》,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5、45页.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8页. 〔7〕郑定:《两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 〔8〕〔9〕〔12〕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户婚门》,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28、177-180、102页. 〔10〕〔13〕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名公书判清明集》卷5《户婚门·争业下》,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46-154、160-162页. 〔14〕熊宾撰:《三邑治略》卷4,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二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0、59、41、22、56、107页. 〔15〕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50、133、227、275、34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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