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其中实质要件没有特别的程序要求,形式要件除具有书面记载的特征外,还与法定的公示程序相关。对于两者的关系,传统观点认为实质要件更重要,通说认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别适用公司内部和外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的观点是较为科学的学说,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法的团体法性质,而且对该学说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不同角度予以法学解读。
中图分类号:
〔1〕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96页. 〔2〕王保树:《有限公司股东的两种不同登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年第8期. 〔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8-11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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