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非典型就业劳动者的关注不足,既影响了非典型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又阻碍了非典型就业的促进和发展。应以平衡保护理论作为指导,完善非典型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确立非典型用工代替全日制用工,退休工和在校生等情况应依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确立保障受派遣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制度,保障非典型就业者在劳动关系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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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裴圭植:《韩国的非典型工作——标准工作合同以外》,《劳动关系比较研究:中国—韩国—德国/欧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49页。〔2〕 〔5〕Berndt Keller, Hartmut Seifert,“ Atypical Employment and Flexicurity,”Management Revue,vol.16,(2005),pp.306,305.〔3〕〔7〕〔13〕 Hartmut Seifert,“Atypical Employment in Japan and Germany,New York:Campus Verlag Frankfut,2010,pp.2,10,21. 〔4〕董保华:《论非标准劳动关系》,《学术研究》2008年第7期。〔8〕陆占奇:《非全日制用工:提升管理效率要明确三点认知》,《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年1月29日。〔9〕〔10〕〔11〕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以麦当劳低薪事件为例》,《法学》2007年第7期。〔12〕罗吉:《我国第三产业内部结构变动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统计与决策》2008年第14期。 |
[1] | . 家政工人休息时间的法治化[J]. 社会科学辑刊, 2013, 0(1): 62-66. |
[2] | 景春兰, 辜明安. 人事保证制度合理性质疑[J]. 社会科学辑刊, 2012, 0(4): 7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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